当前位置:

河北省中医药局:全力推动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出台

时间:2018-01-16 来源:中国中医药网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姜建明    陈计智/摄

  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力指导和大力帮助下,经过不懈努力,《河北省中医药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足河北实际,全力推动条例修订为推动《中医药法》在河北落地生根,我省及时启动地方法规修订工作,并作为年度工作的“一号工程”。《中医药法》颁布时,2017年省政府立法计划已经确定,无法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的渠道修订《条例》,因此,通过大力协调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由省人大专委发挥自主立法作用,主导开展条例修订工作。省中医药局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组成起草工作组,深入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先后3次征集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组织省直部门立法协调座谈会,召开有法律专家顾问和中医药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专程赴北京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国家中医药局及相关专家的意见。根据调研、论证及专家意见,凝聚民情众智、广纳行业共识,反复修改,数易其稿,最终成稿。

  二、聚焦突出问题,努力打破“以西律中” 修订工作秉承中医药法的立法精神,按照“大法精神具体化,政策导向措施化,省内经验法条化,外地做法本地化”的思路,对原条例全面修改,相当于重新制定。特别是努力打破“以西律中”问题。新《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确立了中医类别医师在非中医类医疗机构执业的合法身份。将我省关于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管理工作的文件内容以法条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诊疗活动”。二是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真正“松绑”。明确“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列入调剂目录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省内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并增加了不作为中药制剂管理的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使《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真正落地,第一批432种中药制剂真正能够在全省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三是进一步加大基本医保政策对中医药的支持力度。在省委、省政府文件中要求“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充分体现医保政策对中医药的倾斜保护,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四是明确了建立中医药管理体系的要求。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中医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五是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中医药的责任。要求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医医院;等等。同时,新条例在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中医药执法监督、西医学习中医药、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广告管理等方面,都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

  三、着眼效率质量,充分发挥人大作用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有以下体会:一是提前谋划“预热”。2016年,我局协调省人大开展了条例实施情况检查,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省政府专题报告,就制定完善中医药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等方面提出建议,实行跟踪问效,为修订条例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广泛凝聚众智。先后召开论证会议10余次,修改提高。特别是北京论证会上,余海洋司长提出许多中肯意见,有效转变修订理念,使新条例取得重要突破。三是依靠人大主导。我们紧紧围绕立法焦点,依靠人大立法全权威,协调部门意见。如涉及医保、物价方面条款时,均由人大直接与有关部门沟通,甚至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出面,协调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立法质量。

  下一步,我省将制定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一法一条例”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凡注明 “中国中医药报、中国中医药网” 字样的视频、图片或文字内容均属于本网站专稿,如需转载图片请保留 “中国中医药网” 水印,转载文字内容请注明来源中国中医药网,否则本网站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维护网络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