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卫伟: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中医药法,依法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侯卫伟 高新军/摄
第七届中国中医药发展大会高峰论坛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侯卫伟做了《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中医药法,依法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题演讲,以下为其演讲摘要。
大家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1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中医药法的基本内容,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中医药法,积极推动中医药法贯彻实施。
中医药法的历史地位。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医药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完善,突出了用中国式办法解决传统医药发展的制度框架,彰显了鲜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体现了高度的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中医药法是一部扶持与规范中医药发展的特别法,它构建了符合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法律制度,对现行中医药相关法律中不适应中医药发展的制度做出了调整和修正,体现了“放管服”的行政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在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中具有最为优先适用的地位。
中医药法是中医药领域的根本大法,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为扶持和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中医药法的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立法缘由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五化问题,即中医思维弱化、中医评价西化、中医学术异化、中医技术退化、中医特色优势淡化,还有中医药在发展现状、服务需求、中药资源提供、组织保障、制度建设和国际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立法的目的是要让国粹有国法保障,中医药事业能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中医药的发展“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工作历程上,2008年10月,《中(传统)医药法》首次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共64件)。2013年4月26日,中医药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之后经历多次审议,直到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中医药法草案。
结构上,国务院报送的中医药法草案(8章4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医药法共计9章63条。经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对中医药法草案共做了改动190处,其中新增章节:一章;新增条:11条;新增款:7款;文字改动达170多处。
中医药立法33年磨一剑始见锋,我们深感任务艰巨和过程困难。中医药自身的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属性,增加立法难度;行业内外、社会各界对中医药发展中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存在分歧;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涉及到相关利益的重新调整。触动利益难于触动灵魂;立法体系的完善,立法空间的缩小,立法的质量和技术要求越来越高。
同时,我们也体会到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乘天时之机,顺地利之势,拥人和之美。中医药法凝结着党和国家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凝结着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中医药发展的关心和鼓励,凝结着中医药行业的艰苦努力和智慧共识。在整个的立法过程,中医药法的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和立法机关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终推动中医药法的出台,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各级政府发展中医药的职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医药法将中医药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激发中医药发展的新活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保障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中医药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坚持“绿色、创新、协调、开放、共享”五大理念,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为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四个全面”战略服务。
中医药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律,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二是建立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例如,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等培养方式,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中医药法充分考虑到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对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三是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中医药法中以“国家”为主语来体现保障扶持政策有“国家发展、国家鼓励、国家加强、国家支持、国家建立、国家保护、国家完善”等共计33处。中医药法中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来体现保障扶持政策的共计14处。四是加强了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虚假宣传、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升中药质量。五是加大了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中医药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中医药服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处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此来保证中医药服务的安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接受中医药服务的合法权益。
中医药法中着重把握的条款有以下6条。
1、 改革中医诊所的准入管理。应重点理解《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是直接服务群众的基层中医医疗机构。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发展中医医疗服务,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对仪器设备的要求和依赖相对较少,服务简便,《中医药法》对中医诊所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2、 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重点理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其适用范围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和“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的医术确有专长者”。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分别是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本省考核、负责本省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日常管理。申请考核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跟师学习时间满5年,指导医师条件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中医职称,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多年医术实践的认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推荐医师应为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且为被推荐者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省(区、市)内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考核的方式和内容:考核方式为专家现场集体评议,应把握注重风险评估与防范、注重分类考核和注重效果评价的原则。现场考核分为内服方药类和外治技术类。执业范围认定上,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例如考核的是中医正骨,就只能注册中医正骨,不得超出考核范围进行注册和执业。还应有医师通识知识培训。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地点可以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拟跨省执业的,需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等等
3、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的备案管理。
4、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的备案管理。
5、 古代经典名方的注册。
6、 发展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应注意把握中医药法的立法宗旨,把握法律的适用原则,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在执法中应注意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各级政府应当发挥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作用。
当前,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发展中医药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要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就必须把《中医药法》这一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牢固树立依法治理、依法行政、依法兴业的意识与观念,营造依法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切实提高中医药行业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保证中医药工作始终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