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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春云代表:加快推行零售药店分级管理

时间:2017-03-13 来源:中国中医药网 

  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零售药店按照其经营不同条件和经营品种类别,对其划分经营级别,并实施适应市场发展和药品监管差异化管理的活动。零售药店分级管理一般是将药店划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同的经营级别规定其不同的经营范围,履行应有的经营服务职能。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泰州市委常委、医药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陆春云认为,加快推行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有利于政府部门监管的细化与优化,有利于药店自身市场定位和升级发展,便于执业药师的合理配备,能够在“医”、“药”分离进程中由药店承接医院门诊药房的功能。但从目前推行的进度看,零售药店分级管理自2007年试点以来,仅停留在某几个试点城市实行,加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缺失,使得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和作用。

  为此,他建议,一是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层级的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办法。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的分级标准和相应管理办法。建议有关部门对分级标准加以综合,结合经营条件、品种范围、销售规模、质量风险、服务能力等要素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管理办法,便于各地按照统一标准划分药店级别并管理。

  二是修订相关规章规定,实行动态管理。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必须对相关市场准入、GSP认证等规章规定进行修改。发证部门应当依照药店申请和现场验收,对照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经营级别,根据经营级别核定经营类别和具体药品经营范围。经营级别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栏中注明,并颁发相应的经营级别标牌。同时,药监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零售药店的经营级别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发现零售药店不符合相应分级标准,则应及时下调经营级别、核减经营范围并予以公告;发现违规情节严重或经营条件较差的,应将其列入诚信经营“黑名单”通报或直接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出台支持的配套政策措施。药监、商务、人社、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建立部门间协作协同联动机制,制定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实施评分细则,依据评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商务、卫计委、药监、人社等主管部门在医保定点药店设置、医保费用结算、医药分离、承接医院门诊药房功能试点等方面应给予级别高的零售药店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支持,鼓励药品零售的连锁化和药学服务的规范化。

  四是加强推行进度的督查。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零售药店分级管理的经验,适时宣传和推广,促进药店分级与管理在各地全面铺开。要加强推行进度的督查,发挥部门间联动机制的作用,使零售药店分级管理稳步扎实开展,促进整个药品零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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