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江代表:建议不得将临床效果显著的中药品种列入辅助用药目录
时间:2016-03-07 来源:中国中医药网
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2015年11月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对辅助用药等的跟踪监控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控的药品品规数,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
自此,媒体陆续报道北京、江苏、云南、安徽等地公开辅助用药目录,目录中中药品种居多,辅助用药目录的公布给药品生产企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辅助用药在国家层面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地辅助用药目录制定也是五花八门。对此建议如下:
1、建议国家卫计委联合有关部门、专家在国家层面明确辅助用药定义,制定相关目录,避免各地目录不统一;
2、鉴于中药上市审批的历史原因、中药多成分、多靶点及中药治疗的病症对应现代医学多种病等特点,建议慎重确定辅助用药品种目录,不得将在临床上效果显著的中药品种列为辅助用药。具体建议如下:
(1)经过专家评审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不应列入辅助用药;
(2)经过CFDA审批,通过规范的II、III期临床试验评价有效性、安全性的中药,不应列为辅助用药。
(3)经过大规模的循证医学研究评价药物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不应列为辅助用药。
(4)经过多年临床应用,被医生、患者认可,疗效显著,且已列入各种诊疗指南的中药品种,不应列为辅助用药。
(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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