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伯礼代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理由
传统知识是在特定的传统惯例、特定的地理区域、特定环境下逐渐形成和发展的知识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认为“传统知识”是指“传统的或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传统创造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的,在维护健康以及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心疾病方面使用的各种以中国传统文化所特有的理论、信仰和经验为基础的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和,是具有现实或潜在社会经济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范畴,包括了以学校、各级医疗机构、家族、师徒授受、学术流派、中医药老字号企业、特定地区(民族聚集地、村落等)等传承发展的医疗技术、医疗器具、经验方、中药炮制、制剂、生命与疾病观等。中医药传统知识既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珍贵的原创知识产权资源。作为中医药科研原始创新的源泉,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
随着对传统知识价值认识的深入,传统知识保护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讨论的热点问题。
一、传统知识面临的问题
1. 传统知识面临着变异和流失的威胁
一些有价值的传统知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严重边缘化,受到现代科学不公平的质疑,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承认,传承面临断代,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对传统知识本身缺乏应有的尊重和珍惜,人们往往会以一种狭隘的视角来看待传统知识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因此可能会忽略对其真实价值的认识,导致传统知识的变异或流失。
2. 传统知识遭遇“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
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挖掘”开发传统知识,并利用他们推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正当”地获得利益保障;由于在国际上尚未形成保护传统知识的有约束力的制度,同时,一些传统知识持有国缺乏保护经验和相应的制度,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面临资源流失、传统失落的尴尬境地。中华民族作为传统医药资源的提供者,因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行为的大量存在。
3.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满足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作用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人们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医药,并对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然而,我国中医药产业在技术创新竞争中处于劣势,国外企业对中医药商业性开发不断增多,不公平现象日益突出。更突出的问题是,现行制度只能基于对传统知识利用而产生的新成果的下游部分保护,“顾尾不顾首”,而作为现行的传统知识的上游部分,即源头,没有得到保护。因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应是知识全部,需要“从头至尾”的整体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阻断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形形色色的“不当占有”,否则中医药传统知识将会遭到滥用、破坏,最后会源头枯竭,成为无源之水。
以上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已经将保护传统知识的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政府间委员会,自2000年成立至今已连续召开了23次会议,专门讨论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目前已初步达成的共识:一是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是承认价值、促进尊重、制止不正当和不公正利用、促进公正利益分享等;二是可以在现行知识产权框架中增加披露来源和利益分享的原则。
国际上的这种共识,符合我国的利益。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坚持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国际条约,最好使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问题,并以要求国内首先立法为借口拖延时间。因此,保护传统知识在国际上短时期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了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来保护本国的传统知识,以对抗发达国家对这些战略资源的掠夺和盗用。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上还相对滞后,与我国传统知识保有大国的地位不相符。现阶段在战略性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依据国际有关传统知识谈判的初步共识,结合我国现状,探索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已迫在眉睫。
对策与建议:
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参与,完成《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报国务院颁布执行;尽快发布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
1、尽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
在中医药立法进程中,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成为重要内容,目前的《中医药法》(草案)第二十九条专门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做出规定:“国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建议以《中医药法》为基础,加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核心,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施法律保护以制止对中医药的不当占有和滥用,为实现对传统知识的尊重、保存、承认价值与惠益分享提供保障。
2、尽快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
建立保护名录是一种国际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可用以主张知识产权权利的文件,也是在国内、国际解决“保护什么”和“如何维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并有利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谈判中争取国际话语权。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近期尽快完善发布“关于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通知”。
3、尽快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
为了建立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首先要尽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集体管理组织,具体承担中医药传统知识被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的监督管理、纠纷处理等义务,并行使相应的权利;积极配合国际传统知识保护的谈判工作,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主导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规则制定;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研、立档工作,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技术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中心和分中心机构,形成一支致力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专业人才队伍,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构筑起长效机制。
4、建立中医药进出口商品的海关编码制度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分类与知识编码(包括中国海关有关中医药产品出口的海关编码体系),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分类和国际化编码提供基础。
5、建立中药材和特定技术的出口审核登记制度
制定中医药技术保密管理规定,抓紧收集、整理中药方剂、炮制等未公开技术的抢救工作,明确其保密范围、保密方式、解密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规定,防止特定中医药炮制技术和品种流失。
6、建立传统医药特有标志和符号的目录
建议国家有关部委共同制定中医药特有标志、符号目录,制止任何人未经许可将其以企业名称登记、商标注册等方式据为私有或贬损使用。
7、规范外商在华投资设立中药企业的审批和监管
研究制定有步骤、有限制、分阶段地许可外资进入中医药企业的规定。
(责任编辑:姜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