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正式公布
9月25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4条,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原《湖南省中医条例》2011年被省人大废止后,湖南省再次制定的地方性中医药法规。
《办法》旨在传承和发展湖湘中医药,弘扬湖湘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既着眼于中医药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自身需求,又充分考虑湖南实际,体现湖湘特色。《办法》的出台是全省各界的共同期盼,标志着湖南中医药法治建设翻开了全新的一页,从此,湖南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有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办法》有以下特色和亮点。
《办法》明确了政府责任。第二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将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第二十六条指出: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办法》对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作出规定。第四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化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诊疗设备配备。对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中医馆建设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举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办法》明确要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第七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防控机制,在制定诊疗方案、组织专家团队和专业队伍、实施医疗救治、指导社区防控等方面应当有中医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独特作用。
《办法》聚焦中医药产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扶持措施。第十二条着力推动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发展;第十三条强调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四条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第十六条强化中药材质量监管;第十七条提出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与政策;第十八条支持中药企业创新与发展。
《办法》强调要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传承。第二十三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抢救濒临失传的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传统疗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组织开展本地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抢救濒临失传的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传统疗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
《办法》对中医药服务价格和基本医疗保障作了规定。第二十八条:政府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九条: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结合中医药特点,健全医保支付方式,分批遴选中医药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
(dj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