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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售假被查,虚假宣传被罚。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抓获生产销售假冒中药产品人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相关名誉权侵权案件。

蚂蚁药专家维权获赔偿

时间:2020-09-03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5版 

  今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名誉权侵权案,判决被告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吴志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吴志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至此,蚂蚁药专家吴志成与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划上句号。

  蚁疗专家遭遇名誉侵权

  吴志成是南京吴志成蚂蚁风湿病研究所所长、南京中山制药集团首席专家,所研制新药“玄七通痹胶囊”1990年获批上市。去年吴志成发现《家庭医生报》周刊于6月24日刊登了“蚁黄通络胶囊”的销售广告,其中盗用吴志成名义,声称蚁黄通络胶囊能够“化栓为水”。他认为此系利用原告声誉“坑害”患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鼓楼区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下达(2019)苏0106民初1111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志成系蚁疗专家,蚂蚁疗法开拓人,在用蚂蚁治疗风湿免疫疾病方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家庭医生报》2019年6月17日,刊登了标题为《巧用蚂蚁化血栓 让你多活几十年》的广告,有部分内容表述为“以吴教授为首的蚂蚁药物攻关小组经过多年的攻关研究,以日本弓背蚁为‘君’药,辅以活血化瘀、滋肝养肾、化瘀通络的黄芪、丹参等名贵中药,首次在全国推出‘蚁黄通络胶囊’。为中国在老年慢性病治疗上,又创造了一个新的佳绩。”2019年6月17日《家庭医生报》也刊登了内容相似的广告,并且在广告中进一步表述为:“在心脑血管治疗的过程当中,OTC国药——蚁黄通络胶囊开创了‘化栓为水’疗法的先河。怎样才能修复受损的血管内皮细胞,全面保护血管,避免垃圾毒素再次黏附,阻止再次形成血管硬化、血栓形成,从而断绝心脑血管疾病再次复发呢?作为中国蚂蚁用药第一人——吴志成教授所在的专家组为此又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鼓楼区法院还认定,被告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蚁黄通络胶囊的生产企业。在经原告联系,得知《家庭医生报》发布了蚁黄通络胶囊的广告后,该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在《中国改革报》、7月9日在《吉林日报》上刊登声明,内容为:“我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发布的产品广告全部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发布。近期发现有个别媒体未经我公司授权在报刊、杂志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我公司产品‘蚁黄通络胶囊’的虚假宣传广告,并以南京蚂蚁风湿病研究所所长吴志成先生的名义违法宣传‘蚁黄通络胶囊’。我公司郑重声明,该虚假宣传并非我公司行为,我公司与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查处,望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及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为我公司和吴志成先生恢复名誉。”

  事涉媒体和药品造假

  2019年7月,吉林恒金药业向梅河口市公安局报警,称其通过某网络销售平台购买的蚁黄通络胶囊是假药。2019年7月17日,梅河口市公安局决定对恒金药业被生产、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2019年10月30日,梅河口市公安局对北京市中澳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讯问,其供述一名自称为蚁黄通络胶囊全国代理商的刘姓人士委托其公司发布蚁黄通络胶囊广告,其公司将广告刊登在《家庭医生报》上。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对其所刊登的广告尤其是药品广告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说明书、广告批文、广告发布内容等项目进行审查,在发布的广告内容包括研发者信息时,应履行基本的核查程序以明确为原告研发以及刊登广告有无征得原告的同意。但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蚁黄通络胶囊并无案涉广告所称的“化栓为水”的功能,也并非原告研制,该广告实为虚假宣传。因案涉虚假广告冒用了原告的名义,使得原告的社会声望和评价有所降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行为。被告恒金药业公司虽是蚁黄通络胶囊的生产商,但无证据证明其是涉案广告的委托方,且在得知虚假广告情况之后及时与原告、被告联系,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声明的方式澄清相关事实,未对原告的权利造成侵害,故不构成名誉侵权,不承担法律责任。

  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南昌医生家庭报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家庭医生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连续刊登两次),向原告吴志成赔礼道歉;二、被告南昌医生家庭报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志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三、驳回原告吴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原告吴志成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该案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经查阅一审卷宗,梅河口市公安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于2019年11月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到梅河口市公安局报警,称该公司经营销售的蚁黄通络胶囊在某网络销售平台进行销售。该公司怀疑此药为假药,通过网上购买给该药蚁黄通络胶囊一盒,并委托北京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蚁黄通络胶囊为假药。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根据李某的供述,将生产假冒蚁黄通络胶囊的付某、李某、孙某抓获,并捣毁位于山东省聊城市的窝点一处。”

  二审争议焦点为:1.恒金药业公司是否侵犯了吴志成的名誉权;2.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妥当。法院认为当事人诉恒金药业委托《家庭医生报》做虚假广告侵权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同时认定南昌医生家庭报传媒有限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委托方信息,具有包庇虚假广告制作者的故意。法院终审判决对吴志成的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将被告赔偿吴志成精神损害抚慰金调至10万元。 (任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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