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发布
中医药工作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本报讯 (记者徐 潮 通讯员郑林华)11月27日,在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江西省中医药条例》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编制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拟定中医药发展和管理政策措施;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
针对基层中医药人才短缺的问题,《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政策,通过招募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补充中医药人才。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本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人才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条例》强化了对中医药广告的监管,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发布中药药品广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表述。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县级公立中医医院应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建设标准,市级公立中医医院应逐步达到三级医院建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条例》明确,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织医疗联合体建设,建立中医医疗联合体网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技术、人才等资源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
在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强省战略,协同推进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支持中药饮片生产基地建设;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集群发展,支持中医药企业形成核心品种。在中医药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江西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江西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建立健全名中医评审机制,支持开展旴江医学流派和本省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
《条例》还在保障措施方面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