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简化程序,办中医(藏医)诊所只需备案即可
记者从培训班上获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2月1日施行,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也将于12月20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中医诊所由原来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符合条件开办中医(藏医)诊所的,报拟开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藏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即日起至30日,西藏各地将通过开展藏医药健康教育、义诊宣传及科普巡讲活动,普及藏医药知识,让群众了解藏医药、热爱藏医药、感受藏医药,提升群众健康素养。
16日上午,“中医中药中国行——藏医药健康文化推进行动”西藏活动正式启动。作为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培训班在拉萨开班,来自全区七市(地)卫生计生委从事藏医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74个县(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人、各地藏医院主要负责人、藏医药生产企业代表等共14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
培训:主要解读法规、办法等
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为全面准确把握《中医药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发展藏医药事业的能力,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带头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实施落地,促进藏医药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为期两天的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培训班在拉萨开班。
记者了解到,为办好此次培训班,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特意邀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司长余海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庆谦等专业人员对《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注册管理办法内容专题介绍、《中医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纲要(2016-2030)解读》等法规、办法、实施意见进行专业细致的解读。
作为藏医药高等学府的西藏藏医学院每年都会培养不少藏医学生,此次培训,西藏藏医学院也安排主要负责人参加。该院副院长鞠明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培训结束后,将结合培训所学以及学习资料,开展对在校学生以及全体教职员工的再次培训。“使学生们毕业以后,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鞠明兵说。
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服务
在此次培训中,关于中医诊所备案具体规定和操作事项以及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注册管理等培训,对今后的工作开展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因此也受到了参训学员的重点关注和重视。记者了解到,《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2月1日施行,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也将于12月20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直接服务群众的基层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法》对中医诊所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简化了中医诊所的开办程序,体现了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深化改革精神。
据悉,以前中医诊所的开办实行的是设置审批登记管理,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则变为告知性备案。“开办中医(藏医)诊所的,报拟开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藏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变化不仅是落实“放管服”深化改革的要求,同时也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医疗风险。
据介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中医微创类技术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相关技术也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
(责任编辑:高继明)